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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市发展改革委
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行业发展政策,宏观调控我市食品行业发展,制定我市食品行业发展规划及产业布局。
(二)市建委
配合有关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品安全进行管理,并将食品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制度并组织实施,配合商业等部门进一步加快农贸市场改造步伐。
(三)市民宗委
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资格的许可以及清真专用标牌的监制、核发及管理工作;督促清真企业按照清真食品的要求进行生产经营,配合有关部门确保清真食品安全,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清真食品。
(四)市经委
做好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的指导服务工作。
(五)市法制办
负责食品安全工作法制建设,指导各食品安全执法单位的依法行政工作。
(六)市监察局
会同有关单位、部门对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参与查处食品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行政工作人员。
(七)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全市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 织协调,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制订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的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制定食品安全监管规章制度;承办全市落实食品安全目标的考核工作。
(八)市农业局
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负责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抓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监管;加强对畜禽场、水产品养殖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加强对种子、肥料、农药,特别是高毒、高残留农药等的监管,规范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行为;做好动植物检疫、防疫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加强对在园蔬菜农药残留的监管工作;积极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从源头上把好食品质量安全关。
(九)市质监局
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准入条件,提高食品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质量的日常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布产品质量抽检信息,查处生产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行为;负责蔬菜批发市场和蔬菜加工单位的蔬菜农药残留监管工作。
(十)市工商局
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取缔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加强市场巡查,打击流通领域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保健品的违法行为;对食品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进行整治;监督管理集贸市场蔬菜农药残留自检工作;查处食品虚假广告。
(十一)市卫生局
负责消费领域的卫生监管。承担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食品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对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与监管,进一步完善食品卫生监管机制;继续在消费环节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负责超市和消费环节蔬菜农药残留监管工作;加强对学校、工地、企业、托幼园所等集体食堂和农村集体餐饮的食品卫生监管,预防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组织开展消费领域食品卫生抽检,发布食品卫生监测及食品污染预警信息。
(十二)市教育局
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的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制度并组织实施;定期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检查。在学生中普及食品安全健康知识教育;协助有关部门清理学校周边违规设置的饮食摊点。
(十三)市商业局
负责对食品流通领域的行业进行指导与管理。建立健全保障食品安全的行业自律机制,督促食品流通行业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制度,自觉抵制劣质食品上市;加强对定点屠宰厂 (场) 的管理,提高肉品质量;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依法取缔私宰窝点。
(十四)市环保局
负责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加工企业所在区域的环境质量监测工作,防止环境污染;加强蔬菜生产基地、农业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和养殖水源的环境保护;及时调查处理与食品有关的环境污染事故,并对事故隐患的治理实施监督。
(十五)市林业局
负责经济林产品(包括干鲜果品及木本粮油、饮料、调香料等 )、森林食品(包括森林蔬菜、食用花卉等)、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食品等有关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十六)市旅游局
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市旅游景点及星级饭店的食品安全进行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制度并组织实施;做好旅游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十七)市公安局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执法活动,查处暴力抗法案件;依法查处生产、经营领域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八)市粮食局
依法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进行监管;定期将全市粮食质量的监督、监测结果进行通报。
(十九)市信息产业局
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全市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建设,协助有关单位开展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及为民服务工作。
(二十)市财政局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将食品安全监管经费列入预算,为食品安全监管及食品放心工程的实施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和经费保障。
(二十一)市城管局
负责取缔违法占道经营的食品、饮食摊点。
(二十二)市供销合作总社
负责本系统内商场、旅游、饮食等服务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开展农村安全食品供应网络建设;负责本系统所经营的农副产品质量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