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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市创建食品安全示范街乡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食安字[2008]2号
2008年11月10日

关于印发《武汉市创建食品安全示范街乡镇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武汉市创建食品安全示范街乡镇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八

 

 


 

武汉市创建食品安全示范街乡镇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创建全国食品安全示范区工作的开展,决定在全市开展食品安全示范街(乡、镇)创建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统一部署,分步实施;由点及线、由线及面,点线面结合”的原则,通过创建一批食品安全示范街(乡、镇),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整体水平,为加快我市“两型社会”建设提供食品安全保障。2008年全市建成8-16个食品安全示范街(乡、镇)。力争通过35年的努力,把武汉建成中部地区食品消费最放心的地区之一。

二、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083)

1、遴选

各区(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根据以下条件对辖区的街(乡、镇)进行遴选:

1)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街(乡、镇)、社区(村)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机构健全,责任明确,运转正常;

2)积极配合区食安办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效显著,食品安全工作有创新,食品安全各项工作走在全区前列,影响面广,特色突出;

3)食品安全经费有保障,辖区各项基础设施条件较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起点高,对创建工作有积极性。

各区食安办在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结合近年对各街(乡、镇)食品安全工作绩效考核情况,确定本辖区食品安全创建名单,原则上近城区选择一个街道,远城区选择一个乡、镇作为创建点,有条件的区可以适当增加创建点。

2、申报

各区食安办将遴选的创建名单,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填写“武汉市创建食品安全示范街乡镇申报表”(附件1),于331日前报送市食安办。

3、审核

市食安办对照申报条件进行审核,确定首批参与创建的食品安全示范街(乡、镇)的名单并备案。

(二)实施阶段(20084月—10月)

参与创建工作的街(乡、镇)要对照《武汉市食品安全示范街乡镇标准》(附件2),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实施方案,对创建的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明确工作责任,落实保障经费,制定工作进度,确保创建工作按期顺利实施。

各区食安办要组织相关部门定期指导创建工作,及时发现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协调解决创建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以工作简报、专题汇报等形式,及时向区政府和市食安办反馈创建进展情况。

市食安办对各区创建工作进行动态督查,并组织市有关部门指导创建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积极推动全市创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检查验收阶段(20081112月)

1、初审

对照《武汉市食品安全示范街乡镇标准》,各区政府对辖区参与创建的街(乡、镇)进行检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各项创建目标任务的完成与落实。对经区政府初审认为已完成创建目标,达到示范街(乡、镇)标准的,由区食安办向市食安办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2、验收

市食安办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的验收评审小组,对各区食品安全示范街(乡、镇)创建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内容包括:组织领导、方案制定、责任分解、任务落实、资金安排与使用、资料汇编、工作成效等。考核验收将通过飞行抽检、明查暗访、第三方评价、计分考核等方式进行(验收办法及细则另行公布),并适时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创建工作。

3、公示

市食安办对验收合格的示范街(乡、镇)在主要媒体和武汉食品安全信息网上进行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间,有群众举报投诉且经核实不符合达标标准的,将通报取消示范街(乡、镇)资格。

4、授牌

市食安会根据验收评审小组考评意见和公示结果,对达到《武汉市食品安全示范街乡镇标准》的街(乡、镇),授予“武汉市食品安全示范街乡镇”称号,同时,对创建工作突出的单位和部门进行表彰。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将创建食品安全示范街(乡、镇)工作纳入2008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目标考核,明确各区政府为创建工作的责任主体。全市食品安全示范街(乡、镇)创建工作由市食安会统一领导。各区要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对示范街(乡、镇)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并安排专人具体落实各项工作。市食品安全监管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环节的检查督促和创建业务指导,并主动与各区做好衔接工作。

(二)加大经费投入。食品安全示范街(乡、镇)的创建工作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参与,市食安办会同市财政局对创建食品安全示范街(乡、镇)给予一定的专项经费支持;各区财政应给予配套经费保障。财政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市食安办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强化督促检查。市食安办要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参与创建的示范街(乡、镇)进行检查督导,通报进展情况,积极协调创建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对创建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批评;对敷衍了事、相互推诿、失职渎职、玩忽职守而影响全市达标创建任务完成的,要严格按照《武汉市食品安全绩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所在区年度绩效考核实行扣分处理,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加强舆论宣传。各区、各部门要以食品安全示范街(乡、镇)创建工作为载体,采取街头咨询、广播、横幅、标语、电视宣传片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创建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意识。积极发挥舆论监督、引导作用,及时报道创建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1:武汉市创建食品安全示范街乡镇申报表

附件2武汉市食品安全示范街乡镇标准

 

 

主题词:食品安全   示范街乡镇   方案    通知

抄送: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市食安会主任、副主任

武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2月28

                                            共印发200

附件1

武汉市创建食品安全示范街乡镇申报表

 

申报街(乡、镇)名称

 

联系部门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意见(盖章)

 

市食安办意见(盖章)

 

附件2

武汉市食品安全示范街乡镇标准

 

1、将食品安全列入街(乡、镇)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了食品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各项食品安全工作制度齐全,食品安全经费有保障,食品安全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2、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完善,区、街(乡、镇)、社区(村)三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覆盖面达到100%,落实对社区(村)的食品安全职责和考核。

3、在着力解决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难点、热点问题上大胆探索,勇于创新,有较好的工作经验和做法。

4、农业投入品使用得到有效规范,鲜活农(畜、水)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 

5、生产加工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小作坊得到全面整治,当地企业生产的食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生猪定点屠宰率城区达到100%,远城区达到95%以上。

6、流通环节特别是农村集市食品销售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检测手段有保障。90%的行政村建立了“食品安全示范店”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连锁店,食品统一配送率达到80%以上。

7、餐饮店食品卫生抽检合格率城市达到95%,农村达到90%以上;学校食堂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达到100%;全面实施农村百人以上集体用餐申报、备案制度,申报、备案率达到80%以上。

8、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健全,100%的社区(村)建立了食品安全应急机构;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受理率、查处率和回告率达到98%以上。

9、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生动活泼,形式多样。公众对食品安全满意率达到70%以上。

10、创建期间无四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无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对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的负面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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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85733067
商业局:85449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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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12315
城管局85732110
公安局: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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