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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市食品安全飞行抽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食安字〔2008〕4号
2008年11月10日

关于印发武汉市食品安全飞行抽检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武汉市食品安全飞行抽检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按要求认真执行。

 

                             二○○八年四月七日

 

 

 

 

 

 

 

武汉市食品安全飞行抽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飞行抽检(以下简称飞行抽检)工作,提高飞行抽检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根据《武汉市食品安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飞行抽检是指不预先告知抽查企业,不预先告知检查时间和地点的情况下,采取突击抽检的办法进行检测,是对各职能部门食品检测的补充。飞行抽检分为定期抽检和不定期抽检两种形式进行。

第三条 飞行抽检由市食安办组织市农业、质监、工商、卫生、商务局联合实施,对食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和评价。市食安办负责组织管理和发布飞行抽检信息,各区食安办负责本辖区飞行抽检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区、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本环节抽检结果跟踪督办。

第四条 飞行抽检委托相关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完毕由相关检测机构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报告。

第五条 全市范围所有从事生产、经营食品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飞行抽检工作。   

第六条 飞行抽检计划的制定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的原则。市食安办每年3月底前制定本年度飞行抽检计划,确定抽检范围和品种。

第七条  检测机构根据抽检计划派专人赴采样现场规范随机抽取样品,样品封样前应与企业和相关单位有关人员办理签字手续,并确认其真实性。未经市食安办同意,采样人员不得擅自增减采样品种;检测机构不得擅自增减检测项目。

第八条 检测机构每批产品检测完毕后,须及时将抽检汇总表及分析报告报市食安办;分析报告内容应全面、详细、客观、公正。

第九条 市食安办在公布飞行抽检信息前,应事先告之被检单位抽检结果,被检单位对检验报告如有异议,应于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市食安办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对检出不合格项目的产品,检测机构不得擅自通知被检单位送样复检。

第十条 产品检测结论为食品标签、感官指标不合格,或产品理化指标中的部分非营养性指标(如:水分、灰份、净含量等)不合格的,按照监管环节由相关职能部门通知被检单位整改,被检单位必须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措施和结果报告市食安办,市食安办应及时组织整改验收并抽样进行复检。 

第十一条 产品检测结论为卫生指标或理化指标中部分关键性营养指标(如:药残、重金属、黄曲霉、亚硝酸盐、微生物等有害物质)不合格的,由法定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市食安办备案。

第十二条 根据《武汉市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暂行)办法》,由市食安办统一向社会发布飞行抽检结果。

第十三条 飞行抽检结果作为市政府对各区、市食安会各成员单位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和食品安全工作绩效考核的年度考核依据,各职能部门抽检结果一并作为年度考核参考依据。

市农业、质监、工商、卫生、商务局等部门绩效考核内容包括:运用飞行抽检结果、依法办案、配合协调等项目,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加减分。

对各区绩效考核内容主要品种检测指标考核,按每区抽检总批次,扣除不合格批次减分项目,为该区实际得分。如果连续两次抽检得分为全市倒数第一,要对该区酌情减分。

第十四条 所有检测结果市农业、质监、工商、卫生、商务、食品药监局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共享互认。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食安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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