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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工业石蜡使玉米粉条“有看相、有嚼劲”
2007年12月04日
        为了让玉米粉条有看相、有嚼劲,父子俩竟在加工粉条时添加工业石蜡。昨日,杨太友、杨志新父子被蔡甸区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刑,杨太友获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儿子杨志新获刑2年,并处罚金4.5万元。

  杨太友、杨志新父子俩是宜城农民,杨太友49岁,杨志新18岁,两人都仅为小学文化程度。

  去年9月,杨氏父子在武昌区开了一家家庭作坊,生产并销售玉米粉条,生意不错。为了使生产的玉米粉条更有光泽、有韧性,杨太友在生产的玉米粉条中添加对人体有害的56号全精炼石蜡(俗称工业石蜡),其子杨志新负责销售。

  工商部门很快盯上了这些有害的玉米粉条。今年1月,杨太友听到查禁风声,将家庭作坊搬至蔡甸区与汉阳区城乡接合处,租用一处偏僻民房继续生产。

  6月4日,蔡甸区工商部门查获该窝点,当场收缴玉米粉丝成品273袋(每袋18.5斤)、半成品2510斤,价值10055元,同时查获制作设备、色素,以及工业石蜡110斤。

  法庭查明,2006年9月至今年6月,两人共生产有毒有害玉米粉条计58716斤,销售获利81275元。

  工业石蜡的毒性

  武汉市公安局法医毒物鉴定书写道:56号全精炼石蜡对人体有害,长期食用会对人体的呼吸系统造成重大损害。

  工业石蜡内含有“多环芳烃”,是一种致癌物质,长期食用可致癌。工业石蜡的杂质中还含有铅、汞、砷等重金属,食用后将导致贫血、记忆力下降等中毒症状和危害。人体摄入石蜡后,还会造成腹泻等肠胃疾病。国家明文规定食品中绝对禁止添加工业石蜡。

  生产毒粉条的罪责

  我国刑法第144条和第150条规定: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蔡甸工商分局 秦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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