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家委员会及其职责 市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为委员会下设机构,专家委员会的工作由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有关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规范性管理制度及技术标准起草和论证,为依法监管提供科学依据;参与制定、修订食品行业地方性标准;参与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鉴定、处理等工作;对重点食品安全现状、重点污染物的危害水平以及与食品有关的新技术、新资源、新材料的安全性进行评价;对食品安全监测与监督抽查结果、消费者申诉举报数据以及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起因、危害程度和影响等进行分析评估;对有关食品安全疑难问题的解答和食品安全常识知识的咨询、编写和宣传等项工作。 二、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其职责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任,其职责是负责召集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核专家委员会工作计划、总结、调查报告等;研究、确定专家委员会重大事项。 专家委员会设副主任7人,由委员会办公室聘任,其职责是负责召集各专家组会议;提出本专家组的研究课题和工作计划;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专家委员会下设7个专家组,即:种植畜禽专家组、渔业生态专家组、食品化学专家组、食品生产与加工专家组、食品流通和检测专家组、临床医学及公共卫生专家组、法律法规专家组。组长分别由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兼任。 三、专家委员会委员及其职责 市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由农产品种植、畜牧养殖、兽医、生物工程、食品工程、食品检验、粮油加工、保健食品和食品安全监管等方面的3 5名专家组成。委员聘期为两年。其职责如下: (一)参与研究、制订武汉市食品安全发展战略和规划,起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政策、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提出制订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的建议,参与研究、制订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相关工作; (三)参与制订本市食品检测体系建设,评估检测结果; (四)参与制订本市食品安全评价指标体系,评估、预测本市食品安全形势; (五)参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四、专家委员会会议 专家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下列有关问题: (一)审议专家委员会工作计划、总结; (二)交流、研讨国内外食品安全的新技术和新情况; (三)通报本市食品安全现状,预测食品安全形势; (四)对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其他应当提交全体会议研究、讨论的问题。 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需由参加会议的半数以上专家同意,并经专家委员会主任同意后生效。特殊情况,可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决定随时召开。 专家委员会会议纪要、专家的调查、分析、评估、认定报告等材料经专家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可以在适当的范围内通报。专家对会议内容、研讨的课题及有关技术资料应当严格保密,未经委员会负责人批准,不得对外公布有关情况和信息。 五、其他 (一)专家委员会委员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可经委员会主任同意后,更新和调整委员名单。 (二)专家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