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机构 专家委员会是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建的非法人机构,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领导下开展相关活动。其主要职能是为武汉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决策咨询和评估服务。 (一)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任,其职责如下: 1、召集并主持专家委员会会议; 2、审核专家委员会工作计划、总结、调查报告等: 3、确定专家委员会调查研究课题; 4、决定专家委员会的工作事项。 (二)专家委员会设副主任7人,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聘任,其职责是: 1、召集专家组会议,承办专家组评估、调查的具体事项; 2、收集专家意见和建议; 3、提出专家组研究课题和工作计划; 4、参与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决策。 5、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专家委员会下设专家组,由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分别任组长。 根据专业分工设7个专家组,即:种植畜禽专家组、渔业生态专家组、食品化学专家组、食品生产与加工专家组、食品流通和检测专家组、临床医学及公共卫生专家组、法律法规专家组。 (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处为专家委员会办事机构,承担下列职责: 1、起草专家委员会工作计划、总结、决议等; 2、组织专家委员会会议,整理会议纪要; 3、协调专家评估、调查的具体事项; 4、向专家委员会通报本市食品安全状况及日常监督管理情况; 6、完成专家委员会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专家委员会专家职责 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专家委员会专家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从武汉市食品安全专家库中聘任,聘期为两年。该委员会是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非常设的参谋、咨询机构,非决策或执行机构,不是对行政部门常规工作的干预和替代。其职责如下: (一)参与研究、制订武汉市食品安全发展战略和规划,参与起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政策、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提出制订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的建议,参与研究、制订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相关工作; (三)参与制订本市食品检测计划,评估检测结果; (四)参与制订本市食品安全评价体系,评价本市食品安全状况; (五)为执法部门实施或解除食品市场控制措施提供法律、技术等咨询; (六)为市政府预防和控制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参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现场调查; (七)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提出需要考虑的食品安全问题和相关信息; 三、工作程序 (一)专家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探讨、交流下列问题: 1、审议专家委员会工作计划、总结; 2、交流、研讨国内外食品安全的最新技术和管理信息; 3、通报本市食品安全状况和监督管理情况; 4、就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意见; 5、其他应当提交全体会议研究、讨论的问题。 专家委员会研讨的课题需形成决议时,需由参加会议的半数以上专家同意,并经专家委员会主任审定生效。 (二)遇下列情形之一时, 专家委员会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通知专家委员会副主任或有关专家组召开会议。 1、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起因、有毒有害物质的性质及影响进行调查、分析、评估和认定; 2、对实施影响较大的市场控制措施提供意见; 3、对国内外出台食品安全的最新技术标准和管理信息,可能对本市食品安全状况和监督管理工作产生重大影响,提供应对意见; 4、对起草、修订的本市食品安全战略、规划、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5、其他需要提交专家研究、讨论的问题。 (三)专家委员会及专家组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四)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专家委员会两名以上专家独立从事与本专业有关的专项调查、分析、评估和认定工作。 专家委员会专家的调查、分析、评估、认定的结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可以作为本市采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和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据。 (五)专家委员会专家对研讨的课题、技术资料等应当保密。未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不得对外公布调查情况和检测、分析、评估及认定结果。 四、其他 (一)专家委员会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更新和调整专家名单。 (二)专家委员会专家参加会议、评估、咨询、调查等项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 (三)本制度经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