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精神,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我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明确各级政府、市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一)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对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2.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协调机构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3.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明确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并对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考核。 4.制订本地区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及时组织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5.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协调、解决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6.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食品产业发展政策,引导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7.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和创造必要条件p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正常开展。 (二)市发展改革、农业、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商业、财政、法制、城管、民宗委、旅游、公安、粮食、建委、经委、监察、教育、环保、林业、信息产业、供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或参与起草有关食品安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2.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并对管辖范围内的食品从业单位进行日常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3.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食品从业单位及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 4.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人责任 (一)各级政府、市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 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领导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 1.组织贯彻执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政府、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2.掌握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状况,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重大问题作出决策,督促相关责任人抓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3.抓好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二)各级政府、市有关部门分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负责人 是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组织制订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规划,协调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定期主持召开会议,听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汇报,分析、研究食品安全形势。定期组织并参加食品安全检查和调研,掌握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状况,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3.组织制订本地区、本部门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负责指挥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4.组织、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活动。 三、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考核和监督工作 (一)市人民政府将不定期对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落实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1.考核内容: (1)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2)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制度建设及经费保障等方面情 况 (3)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4)依法查处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情况。 (5)依法查处有关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工作中违 法、违规行为情况。 (6)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2.考核程序: (1)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考核工作方案,报市食 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2)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 并提前通知被考核单位。 (3)考核组通过听取情况,实地检查,查阅资料和记录,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现场考核。 (4)考核组向被考核单位反馈考核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 (5)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汇总考核情况,报市食品安全 委员会。 3.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根据考核的情况及整改意见,制订整改措施,并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应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考核的原则,参照市的考核办法,对下一级政府和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不履行法定职责或履行法定职责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在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实施责任追究。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0月28日 |